4月22日上午,我院教工三支部在屏风校区4222会议室召开支部党员大会专题学习新修订的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,以党课方式进行集中学习,会议由支部书记谢永雄同志主持,学院党委委员于晓辉副院长主讲,支部全体在校的党员同志参加党课学习会议。
于晓辉在授课中指出,本次新修订的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,与时俱进完善纪律规矩,与2018年《条例》相比,新增16条,修改76条,进一步扎紧织密制度笼子,为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提供了重要遵循。此次修订《条例》,坚持实事求是和主客观相统一,强调违纪行为需要同时具备客观违规性和主观有责性,明确了对没有故意或者过失的行为不追究党纪责任的基本规则。为此,新增第十九条第三款,规定“党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,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,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,不追究党纪责任”。这样的规定,就是要全面准确把握党员、干部行为的主客观要素,将基于不可抗力、不能预见、紧急避险等原因而实施的行为,同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实施的过错行为区别开来,从而防范和纠正不考察具体情由就随意动纪的问题,避免因纯粹客观归责挫伤党员、干部积极性,从而导致消极“避责”、瞻前顾后、畏首畏尾的现象。
通过学习,大家纷纷表示要紧跟党的方针政策,深刻认识新修订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的重要意义,准确把握《条例》的具体要求,把稳政治方向,带头敬畏纪律、遵守纪律、维护纪律,使条例内化于心、外化于行。
于晓辉副院长讲纪律党课
党课学习会场
(一审:谢永雄;二审:杨晓;三审:于晓辉)